不应得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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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得为罪是一种可以涵盖一切行为的金科玉律,用《唐律疏议》的解释就是:“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作为一种大杂烩的兜底罪名,一切行为都可以囊括其中。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讲讲不应得为罪。
参考文献:1.管伟:《试论清代不应得为律的适用 ———以规则分析和案例实证为中心》 ,《政法论丛》2008年第4期
2.甘露:《从一个判例看中国古代的“不应得为”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3.朱声敏:《从《谳狱稿》“不应得为”案件看明代司法监察的价值意蕴》,《殷都学刊》2020年第2期
4.靳匡宇、丁净玉:《“不应得为”条背后的礼法共识 ———论中国古代法律文本中的泛论条款》,《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