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背负者04 2022-07-05 第七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 18 ↩ 1
小馄饨大汤圆 2022-07-06 对于危重病人、绝症病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但也需要完善相关立法,防止医疗机构同近亲属串通,利用病人知识匮乏等因素使其“错误”地实施生前预嘱行为这样的情况发生,这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立法的目的,使每个人都能维护自己生命的最后时光的尊严。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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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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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师,生前预嘱以后会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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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生命尊严权能否理解为消极的自杀权?如果可以,那会不会和刑法上帮助自杀的被害人承诺无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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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师真的好高产[星星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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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重病人、绝症病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但也需要完善相关立法,防止医疗机构同近亲属串通,利用病人知识匮乏等因素使其“错误”地实施生前预嘱行为这样的情况发生,这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立法的目的,使每个人都能维护自己生命的最后时光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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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会不会有家属在出事后认为医院利用预嘱没有进行相应合理抢救,甚至以“立嘱人当时意识不清晰”等理由不承认预嘱的合法性,并进行索赔或者其他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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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可太重要了,血观音最后唐夫人被剥夺死亡权利的情节,看得我肝颤[笑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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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操之过急了。一步一步改变社会的观念,民众的观念基本上也是别人传输的,这样真的能保障自主决定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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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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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钱不够了,减轻医保负担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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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师,你好!请问,同案不同判问题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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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想听听您对安乐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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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对于危病重患者,死亡真是解脱。那种痛苦,我说不出来,我只知道我二伯癌症晚期,硬在医院顶了一年,走的时候,不到7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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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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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永远那么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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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这个地方立法,是不是只适合于深圳户口的本地居民啊?
如果立完生前预嘱,但是真的病的时候又想反悔要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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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想好了,我以后不要抢救,让我少受点罪吧
为什么我发什么都被删
请问杨老师民法典第九条的行文逻辑是什么?似乎与第八条,第十条没任何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