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者不堕轮回 3d ago 现在的这种商业模式,由企业给钱检测机构来出具检测报告,那检测机构就是被包养的,谈什么独立第三方?!应该彻底调整这个经济链条才行,可以成立环保基金,对于被监测企业,要求他直接缴纳一定资金到基金监管账户,按企业维度独立分户(类似于充值),向环境检测机构下单和支付款项的操作,由生态环境部门来做,并且还可以保证一定程度的随机性,资金由环保基金各企业独立分户支出,完成后给企业也发送电子版订单回执和检测结果,以告知。 ♥ 17 ↩ 1
牛bi哄哄带闪电 4d ago 设备集成4g,直接上传数据至专用平台,上传前先自动执行ntp校准时间➕自动定位,数据一律用官方平台导出的数据,全链路追踪 非要搞成可以离线搞,口子放开当然随便造假 ♥ 21 ↩ 6
微笑的柏拉图图 3d ago 央视财经《“注水”的环境监测报告》播出时间:2026‑09‑06,报道解说错误。解说词引用的是旧版本条例的表述(终身禁业),是报道制作时沿用旧法条文本,和现行修订版生效文本产生错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原文如下: 第四十五条 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技术服务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关于修订情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于2025年10月17日由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2026年8月)条例确有修订,第四十五条主要变动如下: 1. 第一款增加处罚措施:在“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后,增加了“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第二款调整:删去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述(后面终身禁业的规定变成了10年,单纯行政违法(没判刑)最高就是10年,不再存在条例层面的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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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检测单位是乙方,人家得看甲方脸色,怎么不立法规范甲方呢,难道怕影响营商环境?
♥ 137 ↩ 6
1:厂界噪声不达标?那报告不要了 2:不达标?你们去现场重新测,或者自己编 3:这个月五千块,晚上10点后测夜晚噪声[吃瓜]
♥ 59 ↩ 11
(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早已修订,央媒里面还没有改;(2)出真数据倒闭,出假数据坐牢。
♥ 3 ↩ 2
某公司用二十年前的设备也不换新拿来做监测[doge]
♥ 64 ↩ 7
现在的这种商业模式,由企业给钱检测机构来出具检测报告,那检测机构就是被包养的,谈什么独立第三方?!应该彻底调整这个经济链条才行,可以成立环保基金,对于被监测企业,要求他直接缴纳一定资金到基金监管账户,按企业维度独立分户(类似于充值),向环境检测机构下单和支付款项的操作,由生态环境部门来做,并且还可以保证一定程度的随机性,资金由环保基金各企业独立分户支出,完成后给企业也发送电子版订单回执和检测结果,以告知。
♥ 17 ↩ 1
其实就是超不超标没关系[偷笑]不要打搅别人赚钱就行了
♥ 33
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吗?
♥ 11 ↩ 1
拿着两三千的工资能搞成这样已经不错了 要什么自行车[吃瓜][吃瓜][吃瓜]
♥ 8
之前在第三方检测公司做从采样一步步做到管理层,前两年年果断跑路进厂打螺丝,[doge][doge][doge]因为明白这是迟早的事[吃瓜][吃瓜][吃瓜]
♥ 3
设备集成4g,直接上传数据至专用平台,上传前先自动执行ntp校准时间➕自动定位,数据一律用官方平台导出的数据,全链路追踪 非要搞成可以离线搞,口子放开当然随便造假
♥ 21 ↩ 6
为什么不说制标准的时候去实际现场试试
♥ 3
现在《生态环境法典》已经颁布实施,这种不合规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造假的行为也必将面临严厉处罚。
♥ 3
[星星眼]某面粉厂包装车间也是,贴着检测报告噪声不对听力有影响,干几天耳朵要炸开了[吃瓜][吃瓜]
♥ 6
那可不可以让竞品出资检测竞品方呢?
这种测一下多少钱
♥ 8 ↩ 11
电梯,汽车检测也是重灾区
♥ 1
完整的视频 有组织排气筒 还是用吊机采样的 怎么没人关注 这家企业采样平台也不符合安全作业标准 [d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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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财经《“注水”的环境监测报告》播出时间:2026‑09‑06,报道解说错误。解说词引用的是旧版本条例的表述(终身禁业),是报道制作时沿用旧法条文本,和现行修订版生效文本产生错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原文如下: 第四十五条 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技术服务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关于修订情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于2025年10月17日由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2026年8月)条例确有修订,第四十五条主要变动如下: 1. 第一款增加处罚措施:在“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后,增加了“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第二款调整:删去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述(后面终身禁业的规定变成了10年,单纯行政违法(没判刑)最高就是10年,不再存在条例层面的终身禁业。)。
这个要造假不要太轻松,直接知会一声厂商测试那天停工就完了,交给第三方检测压根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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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可能,甲乙丙丁都是同1个爹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