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喵笔记本 2026-03-23 主要是因为,互联网已经深入绑定我们的生活,人们的感受开始不同了。以前大家会觉得,网上哪怕是直播,那也是画面而已,和自己关系较为遥远,而亲眼看见活人酿酿酱酱,那是很刺激需要严惩的。也就是短短这些年,国内社会已经经历了从微信的熟人社交热过渡到小红书的陌生人社交热的巨大转变,互联网已成为我们的血管,连接起无数未曾谋面的人,包括思想、情绪、成长等方方面面,所以会觉得即使是在网上直播不可描述,那也和亲眼见并无二致,甚至因为可能会引起网络聚集效应而罪加一等。 ♥ 1220
沙卡拉卡Duang 2026-03-23 张明楷的关键观点(第七版立场)[doge] 1. 冒犯原则是基础,但公共秩序是兜底:公然行为的可罚性,源于对不特定人视觉安宁的侵犯,以及对公共生活准则的破坏。 2. “当众”不要求实际被看到:只要在公共场所、有他人在场、行为可能被发现,就属于“当众”。 3. 拒绝“个别化判断”:不能以“现场有人喜欢看”为由否定违法性——法律保护的是公共领域的普遍安宁,不是个案中的特殊偏好。 总结: 1. 处罚根据是冒犯原则 + 公共秩序,保护不特定人的视觉安宁与公序良俗。 2. 不以现场群众是否反感、是否起哄为依据,采用社会一般人客观标准。 3. 只要在公共场所 + 公然实施 + 具有冒犯性,就应当处罚。 4. 起哄、围观、拍摄,只能说明情节更恶劣,不能免责。 ♥ 1255 ↩ 1
菌毯骑脸 2026-03-23 有些法条是当时时代的产物,比如黄色录像厅,以盈利为目的的线下传播淫秽物品,现在可能没有了吧,更多都在线上。但就是不知道是不是全国所有范围内都没有这种小作坊了,所以还保留了这个罪名,还可以防一下不法之徒在正规电影院来一手。随着时代发展,线下和线上的区别可以慢慢淡化,然后统一下罪名,量刑上以具体的客观要件分细点就可以了,让法官去自由裁量。当然,线下和线上的刑法区别,也要与互联网的其它民事法律的区别相统一,还有ai立法也要跟上。 ♥ 726
努力的吧嗒鸟 2026-03-23 线上直播,它会传播给特定的人群,而不是那种直接推送到你的手机屏幕上,并不具备那种强行喂给随机的人看的感觉。如果是线下,路人是随机的,会强制周围的人看到,而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线下路过的路人从未成年到老年都有,风险更大危害性更大。 个人一点点粗浅的的见解[呲牙] ♥ 325
悠人二十 2026-03-23 其实这个很好理解,你在线上传播,纵使传播得再广,网友之间毕竟隔着十万八千里,再怎么样也只能看看,你不可能顺着网线去找人家。而线下则不然,你在线下搞那种事情,路人是真的可以加入其中,从而使事态演变成更大的混乱,这便是“寻衅滋事”中“滋事”一词的完美体现。同理,线下组织播放那种物品也是如此。综上,线下实施此类行为可能会在现实空间造成社会不良事件,故而适用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而非“传播物品罪”,我觉得没有太大问题。[OK] ♥ 346
花大野 2026-03-23 看完,似乎还是老观点,针对寻衅滋事,认为是个口袋罪,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嗯~,但个人认为不建议举这次这个例子 这次案例似乎更加证明寻衅滋事存在的必要性,这次线下的危害性明显覆盖了线下和线上的双重危害 随着时代进步,某些线下公然出格的行为就是为了线上的快速传播,线下的行为往往来自线上流量的目的 再者线下观众哪儿没被冒犯?大街上全是孩子老人,围观起哄的未必全是普通群众 从基层实践和管理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的存在也更加有利于基层去管理这些不明目的,不同素质的人群 我知道大家不喜欢这个观点,但是我还是想提,对于目前基层现状而言,有好过没有 ♥ 43
吃点天然果 2026-03-27 我感觉这不难理解啊,我不是学法律的,你线下亲眼看到别人发生关系和自己在家里看片,带来的冲击是完全不一样的,具体到某一个人的话,前者的影响明显更大,判更重的罪是合理的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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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因为,互联网已经深入绑定我们的生活,人们的感受开始不同了。以前大家会觉得,网上哪怕是直播,那也是画面而已,和自己关系较为遥远,而亲眼看见活人酿酿酱酱,那是很刺激需要严惩的。也就是短短这些年,国内社会已经经历了从微信的熟人社交热过渡到小红书的陌生人社交热的巨大转变,互联网已成为我们的血管,连接起无数未曾谋面的人,包括思想、情绪、成长等方方面面,所以会觉得即使是在网上直播不可描述,那也和亲眼见并无二致,甚至因为可能会引起网络聚集效应而罪加一等。
♥ 1220
张明楷的关键观点(第七版立场)[doge] 1. 冒犯原则是基础,但公共秩序是兜底:公然行为的可罚性,源于对不特定人视觉安宁的侵犯,以及对公共生活准则的破坏。 2. “当众”不要求实际被看到:只要在公共场所、有他人在场、行为可能被发现,就属于“当众”。 3. 拒绝“个别化判断”:不能以“现场有人喜欢看”为由否定违法性——法律保护的是公共领域的普遍安宁,不是个案中的特殊偏好。 总结: 1. 处罚根据是冒犯原则 + 公共秩序,保护不特定人的视觉安宁与公序良俗。 2. 不以现场群众是否反感、是否起哄为依据,采用社会一般人客观标准。 3. 只要在公共场所 + 公然实施 + 具有冒犯性,就应当处罚。 4. 起哄、围观、拍摄,只能说明情节更恶劣,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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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条是当时时代的产物,比如黄色录像厅,以盈利为目的的线下传播淫秽物品,现在可能没有了吧,更多都在线上。但就是不知道是不是全国所有范围内都没有这种小作坊了,所以还保留了这个罪名,还可以防一下不法之徒在正规电影院来一手。随着时代发展,线下和线上的区别可以慢慢淡化,然后统一下罪名,量刑上以具体的客观要件分细点就可以了,让法官去自由裁量。当然,线下和线上的刑法区别,也要与互联网的其它民事法律的区别相统一,还有ai立法也要跟上。
♥ 726
罗老师辛苦了
♥ 155
罗老师好
♥ 61
老师好,第一
♥ 37
老师好
♥ 27
这不就是前不久长沙五一广场的那件事嘛[doge_金箍]网上闹挺大的
♥ 392
线上直播,它会传播给特定的人群,而不是那种直接推送到你的手机屏幕上,并不具备那种强行喂给随机的人看的感觉。如果是线下,路人是随机的,会强制周围的人看到,而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线下路过的路人从未成年到老年都有,风险更大危害性更大。 个人一点点粗浅的的见解[呲牙]
♥ 325
其实这个很好理解,你在线上传播,纵使传播得再广,网友之间毕竟隔着十万八千里,再怎么样也只能看看,你不可能顺着网线去找人家。而线下则不然,你在线下搞那种事情,路人是真的可以加入其中,从而使事态演变成更大的混乱,这便是“寻衅滋事”中“滋事”一词的完美体现。同理,线下组织播放那种物品也是如此。综上,线下实施此类行为可能会在现实空间造成社会不良事件,故而适用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而非“传播物品罪”,我觉得没有太大问题。[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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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久没看到你了,没想到再看居然苍老了这么多,保重身体啊
♥ 118
罗老师眼见老了许多
♥ 88
让我看看再判断
♥ 51
还有我们长沙的事[Neuro sama收藏集_震惊]
♥ 34
建议无罪,但要送动物园收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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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似乎还是老观点,针对寻衅滋事,认为是个口袋罪,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嗯~,但个人认为不建议举这次这个例子 这次案例似乎更加证明寻衅滋事存在的必要性,这次线下的危害性明显覆盖了线下和线上的双重危害 随着时代进步,某些线下公然出格的行为就是为了线上的快速传播,线下的行为往往来自线上流量的目的 再者线下观众哪儿没被冒犯?大街上全是孩子老人,围观起哄的未必全是普通群众 从基层实践和管理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的存在也更加有利于基层去管理这些不明目的,不同素质的人群 我知道大家不喜欢这个观点,但是我还是想提,对于目前基层现状而言,有好过没有
♥ 43
罗老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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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治安处罚吧,没必要直接上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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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这不难理解啊,我不是学法律的,你线下亲眼看到别人发生关系和自己在家里看片,带来的冲击是完全不一样的,具体到某一个人的话,前者的影响明显更大,判更重的罪是合理的
♥ 28
这个应该说的是上次长沙的事,长沙每次都整这出真的破坏了省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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