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鬣蜥叮当麻麻 2026-05-22 主要问题是用泥鳅打窝,能把附近顶级掠食性鱼类一网打尽。这个问题前几年开始在贴吧钓鱼吧已经讨论很久了,肉眼可见地一边倒抵制这种方式,不能说钓吧老哥不了解生态环境问题吧,顶级掠食动物的生态位非常脆弱,灭绝性的捕捞对生态危害极大。 ♥ 523 ↩ 3
消耗6枚硬币呢 2026-05-28 很多不钓鱼的人,是不太理解用泥鳅打窝钓鱼这个事的。简单说,有一种人叫“泥鳅党”,他们会在钓鱼前用几十斤泥鳅打窝,甚至先给泥鳅喂药,让它们进到水里后沉在水底不散开,对于翘嘴之类的鱼,对活饵是没有抵抗力的,所以泥鳅打窝会把大量大鱼吸引到窝子里,这种时候,再用泥鳅或活虾作钓,上鱼率会非常高,对于真正的娱乐型钓鱼人,对泥鳅党是非常不齿的。成都重庆一带有许多专门以此为生意的人,每次通过这种方式钓几天就可以钓上几百公斤甚至上千公斤的鱼,偷运至外地销售,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超出所谓的娱乐性垂钓的范围,所以才会有地方人大或政府部门将泥鳅钓鱼写入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此来实现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罗翔教授认为泥鳅钓鱼没有严重破坏生态,所以不应该认定为构成犯罪,但我觉得,具体还应该考虑到另一个要素,就是是否超出娱乐性钓鱼的范畴(比如鱼获数量、是否出售牟利),钓几百斤鱼去出售,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娱乐范畴,因此在后续相关法规完善的过程中,可能也应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内容。针对泥鳅钓鱼是否犯罪,本就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以及实际造成的后果,而不应该只着重提一方面,而对可能影响自己观点的其他方面一笔带过。当然,这样的讨论能够推动完善立法、堵塞漏洞,是有积极意义的。 ♥ 647
清都山水郎_S 2026-05-22 作为个资深钓鱼佬,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如果给用活泥鳅钓鱼,那对任何水系特别是水库山塘的生态就是毁灭性打击,这玩意比电工网工强多了,只有毒王和水鬼堪与一战。泥鳅是食肉鱼的最爱,军鱼鱤鱼鳜鱼红眼鳟翘嘴鲶鱼马口溪石斑黑鱼等,先拿泥鳅在固定地点打三天窝,每天打完泥鳅就原地丢一大块猪肝或者一堆鸡杂,三天之后来用泥鳅钓鱼,你就能见到什么叫一天抽完一条河或者一个水库的食肉鱼。其实现在更多的是用路亚竿重签拖底倒钓法,挂虾或者泥鳅中鱼率能翻十倍,哪怕是挂假虾假泥鳅都能吊打各种米诺铅笔波爬亮片铁板VIB,这玩意真得禁。。。 ♥ 458 ↩ 6
锋雪忆梦 2026-05-22 玩路亚的都知道用泥鳅打窝有多恐怖,方圆十公里的翘嘴,红尾都会被引诱过来,灭绝性的钓法,最出名的就是重庆泥鳅党,四川这边搞烂了,这些年又在贵州红水河天天搞,买车买房轻松的很,矛鱼脱钩的鱼,一般都活不了,鱼腐烂死掉,难道不破坏水体,就应该鼓励重罚判刑。[吃瓜] ♥ 271 ↩ 7
沙卡拉卡Duang 2026-05-22 依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七版相关理论:[doge] 依据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本书刑法解释立场、空白罪状规则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 行为定性:单纯泥鳅垂钓本身不直接成立犯罪,本罪属于行政犯,成立以违反水产保护行政法规为前置条件。 2. 客观要件判定 同时满足三类情形可认定不法行为:一是行为地点处于法定禁渔区,或时间处于法定禁渔期;二是当地渔业规范明确将泥鳅活饵垂钓划定为禁用捕捞方法,依照行政从属性,该行为归入刑法意义的禁用捕捞方法;三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直接认定情节严重。 3.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捕捞区域、时段受限,明知所用钓法被明令禁止,仍故意实施捕捞行为。 4. 最终结论 日常合规水域、时段内泥鳅钓鱼,无刑事违法性,不构成犯罪;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被法规禁用的泥鳅钓法垂钓,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仅违反垂钓规定、未满足时空与情节要件的,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 155
总感觉有病 2026-05-22 钓了两个月基本都是空军 就钓了5根不到的鲫鱼,前后装备买了六七百了 现在野钓根本就没鱼了,基本都是去散心的 每天几十个钓鱼佬最多就一两个能上根鲫鱼,还有三五个能钓两根白条,其它全空军,这是鱼开口的情况才行,大部分时间都是集体空军[笑哭] 我已经暗中观察了63天了 ♥ 173 ↩ 3
你好好久不见呀 2026-05-22 罗老师,可能您不太了解泥鳅打窝做钓。 如果从影响渔业生态来说,泥鳅党打窝做钓确实会严重影响野河生态,他们也不仅仅是休闲垂钓,四川泥鳅党就是明显的商业捕捞式垂钓,一次出击就清空一大段河流的肉食性鱼类,一次打窝就几百斤泥鳅,把主要包括翘嘴、鲶鱼等鱼种一扫而空,这会严重影响河流生态平衡。 还有醉虾钓法,往河里撒毒虾药物,河虾缺氧大量跃出水面,翘嘴等捕食鱼蜂拥而至,他们就捞虾做钓,一样清空河段。 他们把四川河流很多江段翘嘴等鱼清空,又开着装鱼车全国游钓,若不严格管控,他们真能钓光全国野河的主要肉食性鱼类,严重影响生态平衡。 法律法规在层出不穷的新式捕捞方法面前有滞后性,我国人太多了,爱钓鱼的也多,为了大家都能休闲垂钓,为了江河湖泊生态平衡,必须积极补齐法律漏洞,严格执法。 ♥ 148 ↩ 1
挚爱阳角 2026-05-22 (一)泥鳅钓鱼的法律性质 泥鳅钓鱼作为一种钓鱼方式,其法律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 钓鱼行为本身:单纯的钓鱼行为通常属于休闲垂钓,并不必然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对于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小型网具、钓具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危害较小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的,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渔获物的数量、价值等,确属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的,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2. 泥鳅作为饵料:使用泥鳅作为饵料钓鱼,如果属于一般垂钓行为,且未违反相关法规,通常不构成犯罪。 (二)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形 泥鳅钓鱼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要情形: 1.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钓鱼:如果在国家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泥鳅钓鱼,即使使用常规钓具,也可能构成犯罪。根据规定,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即可构成犯罪 。禁渔期通常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区包括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等 。 2. 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如果泥鳅钓鱼使用了禁用渔具或方法,可能构成犯罪。禁用渔具包括可视锚鱼竿等 ,禁用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 。 3. 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 : 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司法实践看,泥鳅钓鱼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行为目的:如果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捕捞,危害较大;如果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休闲垂钓,危害较小 。 2. 工具和方法:使用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危害较小的工具、方法,如普通钓竿,危害较小;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危害较大 。 3. 渔获数量和价值:渔获物数量较少、价值较低的,危害较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的,危害较大 。 4. 主观恶性:初犯、偶犯的主观恶性较小;有组织、经常性或者形成产业链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 。 ♥ 130 ↩ 1
horrihollow 2026-05-22 罗老师:我用合规的鱼饵钓鱼,结果一条泥鳅自己咬上钩了。因为泥鳅太小,浮漂没有怎么动,我以为啥也没钓上来。泥鳅没有跑走,结果被一条50多斤的大鱼吃了,我把50多斤大鱼钓上来了之后,才发现它是吃的泥鳅。那么,多少年起?@罗翔说刑法 ♥ 195 ↩ 11
一直随波逐流的猪 2026-05-22 刚刚上刑法课,老师讲了个例子,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呵斥,这时甲才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答案是b强奸未遂,因为甲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认为乙性别为女,后来发现性别为男后停止侵害也是因为客观条件不支持 当时突然想到,假如甲继续自己的侵害行为,那么甲应该是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未遂。而强制猥亵罪可比强奸未遂轻多了 ?一个人面对这种情况时,主观恶性更大,对受害人的伤害更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贯彻更彻底,反而能让罪名轻得多,我怎么会做这样的梦 甚至当他发现乙性别为男时,尽管主观上已经没有继续侵害的想法,但可以通过贯彻自己的犯罪行为来获得更轻的处罚 我怎么会做这样的梦? 罗老师,上面是我大一学法学朋友发的说说,是真的吗? ♥ 94 ↩ 2
無枫丶 2026-05-22 罗老师,为何禁渔多年效果甚微,其症结所在是不是没有全民参与,光靠渔政那些事白天巡察是否监管力度不够?渔业部门为何不直接出台政策实行钓鱼办证,办证人员每年缴纳几十块钱会费,会费用于购买鱼苗对各大江河湖泊增殖放流,这样一来就等于所有钓鱼佬参与进来共同监督了,无论白天黑夜看到电鱼、毒鱼、网鱼等非法捕捞的犯罪活动进行了更有利的监管。但是这里面有个问题就是,这样一来等于全部钓鱼佬成了股东,不利于像那种所谓的渔业公司大规模捕捞了。实际上钓鱼办证是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道路,只是不利于某些特Q正大光明的捕鱼了,去年的贵州洪家渡被当地钓鱼佬围堵要说法导致鱼没有捕捞成功给某些人气坏了。。。 ♥ 81 ↩ 5
莫丶向外求 2026-05-22 其实我一直有个问题,当然与视频无关。这些地方性通告或者规则,甚至像视频中提到的相同问题各个地方发布的公告部门还不一样的,这些算法吗?不是人大才有立法权吗?如果不算法,他们可以按这个执法? ♥ 88 ↩ 1
晓鱼杀手 2026-05-22 作为一个湖南的钓鱼佬,个人感受近年来湘江的鱼每一年都比上一年难钓。水坝建立后鱼种丰富度和种群数量(除鲴鱼外)基本都呈现下降趋势,叠加电、网、毒活动猖獗,湘江株洲段鱼类资源其实是日渐枯竭。本人面对非法捕捞非常抵制且曾多次电话举报,偶有建树但总体收效甚微,这个现象在农村更加严重(地广人稀,执法时效慢)。 我的观点是,非法捕捞一定要根据其危害性进行处罚同时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渔业资源的危害是电≥毒>网≥锚,前二者是对水体所有生物的灭绝,性质极其恶劣且往往呈团伙作案(部分甚至有背景),以物理化学形式强行掠夺鱼类资源。但往往因为行动多在后半夜或者地点荫蔽,不得见之于公众,没有收到相应的关注,作案工具也是网购就可以买到简单易得,一问就是“我在自家鱼塘用,犯法吗?”之类的话语。 一定要根据对于环境的实际损害进行量刑定罪,禁止生产电鱼等捕捞工具,严格管理其配件流向,并提高处罚金额,增加拘留选项,情节严重直接入刑。 钓鱼无论如何都是鱼类主动摄食,几乎不可能重创鱼类资源。但往往因为钓鱼佬群体庞大,目标明显,相对安全易于执法,作为渔政等执法部门的理想KPI获得点,受到了更多的不公平对待和政策倾斜。看着通过非法捕捞的大鱼和自己空空的鱼扣心里非常的不平衡,法律应该根据行为实际的危害性进行处罚而不是选择易于执法的对象,不是吗? ♥ 92 ↩ 1
Comments
时间过得太快了罗老师的居然也有苍老的痕迹了[小电视_吃惊]
♥ 1114 ↩ 2
泥鳅钓鱼怎么会犯罪呢,泥鳅只是作为鱼饵有什么不能用的
♥ 929 ↩ 30
主要问题是用泥鳅打窝,能把附近顶级掠食性鱼类一网打尽。这个问题前几年开始在贴吧钓鱼吧已经讨论很久了,肉眼可见地一边倒抵制这种方式,不能说钓吧老哥不了解生态环境问题吧,顶级掠食动物的生态位非常脆弱,灭绝性的捕捞对生态危害极大。
♥ 523 ↩ 3
很多不钓鱼的人,是不太理解用泥鳅打窝钓鱼这个事的。简单说,有一种人叫“泥鳅党”,他们会在钓鱼前用几十斤泥鳅打窝,甚至先给泥鳅喂药,让它们进到水里后沉在水底不散开,对于翘嘴之类的鱼,对活饵是没有抵抗力的,所以泥鳅打窝会把大量大鱼吸引到窝子里,这种时候,再用泥鳅或活虾作钓,上鱼率会非常高,对于真正的娱乐型钓鱼人,对泥鳅党是非常不齿的。成都重庆一带有许多专门以此为生意的人,每次通过这种方式钓几天就可以钓上几百公斤甚至上千公斤的鱼,偷运至外地销售,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超出所谓的娱乐性垂钓的范围,所以才会有地方人大或政府部门将泥鳅钓鱼写入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此来实现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罗翔教授认为泥鳅钓鱼没有严重破坏生态,所以不应该认定为构成犯罪,但我觉得,具体还应该考虑到另一个要素,就是是否超出娱乐性钓鱼的范畴(比如鱼获数量、是否出售牟利),钓几百斤鱼去出售,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娱乐范畴,因此在后续相关法规完善的过程中,可能也应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内容。针对泥鳅钓鱼是否犯罪,本就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以及实际造成的后果,而不应该只着重提一方面,而对可能影响自己观点的其他方面一笔带过。当然,这样的讨论能够推动完善立法、堵塞漏洞,是有积极意义的。
♥ 647
法官:你虽然非法钓鱼,但是鉴于你一条鱼都没钓到,叛你无罪。 钓鱼佬:我有罪,求你判我有罪
♥ 481
禁渔期人家渔船呼呼地在你面前转悠,哗啦啦下地笼,你举报了渔政又不抓,你打个泥鳅你担心啥[笑哭]
♥ 302 ↩ 7
作为个资深钓鱼佬,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如果给用活泥鳅钓鱼,那对任何水系特别是水库山塘的生态就是毁灭性打击,这玩意比电工网工强多了,只有毒王和水鬼堪与一战。泥鳅是食肉鱼的最爱,军鱼鱤鱼鳜鱼红眼鳟翘嘴鲶鱼马口溪石斑黑鱼等,先拿泥鳅在固定地点打三天窝,每天打完泥鳅就原地丢一大块猪肝或者一堆鸡杂,三天之后来用泥鳅钓鱼,你就能见到什么叫一天抽完一条河或者一个水库的食肉鱼。其实现在更多的是用路亚竿重签拖底倒钓法,挂虾或者泥鳅中鱼率能翻十倍,哪怕是挂假虾假泥鳅都能吊打各种米诺铅笔波爬亮片铁板VIB,这玩意真得禁。。。
♥ 458 ↩ 6
玩路亚的都知道用泥鳅打窝有多恐怖,方圆十公里的翘嘴,红尾都会被引诱过来,灭绝性的钓法,最出名的就是重庆泥鳅党,四川这边搞烂了,这些年又在贵州红水河天天搞,买车买房轻松的很,矛鱼脱钩的鱼,一般都活不了,鱼腐烂死掉,难道不破坏水体,就应该鼓励重罚判刑。[吃瓜]
♥ 271 ↩ 7
依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七版相关理论:[doge] 依据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本书刑法解释立场、空白罪状规则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 行为定性:单纯泥鳅垂钓本身不直接成立犯罪,本罪属于行政犯,成立以违反水产保护行政法规为前置条件。 2. 客观要件判定 同时满足三类情形可认定不法行为:一是行为地点处于法定禁渔区,或时间处于法定禁渔期;二是当地渔业规范明确将泥鳅活饵垂钓划定为禁用捕捞方法,依照行政从属性,该行为归入刑法意义的禁用捕捞方法;三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直接认定情节严重。 3.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捕捞区域、时段受限,明知所用钓法被明令禁止,仍故意实施捕捞行为。 4. 最终结论 日常合规水域、时段内泥鳅钓鱼,无刑事违法性,不构成犯罪;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被法规禁用的泥鳅钓法垂钓,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仅违反垂钓规定、未满足时空与情节要件的,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 155
钓了两个月基本都是空军 就钓了5根不到的鲫鱼,前后装备买了六七百了 现在野钓根本就没鱼了,基本都是去散心的 每天几十个钓鱼佬最多就一两个能上根鲫鱼,还有三五个能钓两根白条,其它全空军,这是鱼开口的情况才行,大部分时间都是集体空军[笑哭] 我已经暗中观察了63天了
♥ 173 ↩ 3
新规定很放心钓鱼佬的[吃瓜] 毕竟不是哪个群体都可以做到那么统一的空军的![doge]
♥ 144 ↩ 2
罗老师,可能您不太了解泥鳅打窝做钓。 如果从影响渔业生态来说,泥鳅党打窝做钓确实会严重影响野河生态,他们也不仅仅是休闲垂钓,四川泥鳅党就是明显的商业捕捞式垂钓,一次出击就清空一大段河流的肉食性鱼类,一次打窝就几百斤泥鳅,把主要包括翘嘴、鲶鱼等鱼种一扫而空,这会严重影响河流生态平衡。 还有醉虾钓法,往河里撒毒虾药物,河虾缺氧大量跃出水面,翘嘴等捕食鱼蜂拥而至,他们就捞虾做钓,一样清空河段。 他们把四川河流很多江段翘嘴等鱼清空,又开着装鱼车全国游钓,若不严格管控,他们真能钓光全国野河的主要肉食性鱼类,严重影响生态平衡。 法律法规在层出不穷的新式捕捞方法面前有滞后性,我国人太多了,爱钓鱼的也多,为了大家都能休闲垂钓,为了江河湖泊生态平衡,必须积极补齐法律漏洞,严格执法。
♥ 148 ↩ 1
(一)泥鳅钓鱼的法律性质 泥鳅钓鱼作为一种钓鱼方式,其法律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 钓鱼行为本身:单纯的钓鱼行为通常属于休闲垂钓,并不必然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对于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小型网具、钓具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危害较小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的,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渔获物的数量、价值等,确属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的,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2. 泥鳅作为饵料:使用泥鳅作为饵料钓鱼,如果属于一般垂钓行为,且未违反相关法规,通常不构成犯罪。 (二)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形 泥鳅钓鱼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要情形: 1.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钓鱼:如果在国家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泥鳅钓鱼,即使使用常规钓具,也可能构成犯罪。根据规定,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即可构成犯罪 。禁渔期通常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区包括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等 。 2. 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如果泥鳅钓鱼使用了禁用渔具或方法,可能构成犯罪。禁用渔具包括可视锚鱼竿等 ,禁用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 。 3. 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 : 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司法实践看,泥鳅钓鱼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行为目的:如果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捕捞,危害较大;如果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休闲垂钓,危害较小 。 2. 工具和方法:使用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危害较小的工具、方法,如普通钓竿,危害较小;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危害较大 。 3. 渔获数量和价值:渔获物数量较少、价值较低的,危害较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的,危害较大 。 4. 主观恶性:初犯、偶犯的主观恶性较小;有组织、经常性或者形成产业链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 。
♥ 130 ↩ 1
罗老师:我用合规的鱼饵钓鱼,结果一条泥鳅自己咬上钩了。因为泥鳅太小,浮漂没有怎么动,我以为啥也没钓上来。泥鳅没有跑走,结果被一条50多斤的大鱼吃了,我把50多斤大鱼钓上来了之后,才发现它是吃的泥鳅。那么,多少年起?@罗翔说刑法
♥ 195 ↩ 11
哪有钓鱼的,哪有?都是开喂鱼的,几十斤几十斤的玉米卡卡就往水里扔
♥ 94 ↩ 1
刚刚上刑法课,老师讲了个例子,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呵斥,这时甲才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答案是b强奸未遂,因为甲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认为乙性别为女,后来发现性别为男后停止侵害也是因为客观条件不支持 当时突然想到,假如甲继续自己的侵害行为,那么甲应该是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未遂。而强制猥亵罪可比强奸未遂轻多了 ?一个人面对这种情况时,主观恶性更大,对受害人的伤害更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贯彻更彻底,反而能让罪名轻得多,我怎么会做这样的梦 甚至当他发现乙性别为男时,尽管主观上已经没有继续侵害的想法,但可以通过贯彻自己的犯罪行为来获得更轻的处罚 我怎么会做这样的梦? 罗老师,上面是我大一学法学朋友发的说说,是真的吗?
♥ 94 ↩ 2
罗老师,为何禁渔多年效果甚微,其症结所在是不是没有全民参与,光靠渔政那些事白天巡察是否监管力度不够?渔业部门为何不直接出台政策实行钓鱼办证,办证人员每年缴纳几十块钱会费,会费用于购买鱼苗对各大江河湖泊增殖放流,这样一来就等于所有钓鱼佬参与进来共同监督了,无论白天黑夜看到电鱼、毒鱼、网鱼等非法捕捞的犯罪活动进行了更有利的监管。但是这里面有个问题就是,这样一来等于全部钓鱼佬成了股东,不利于像那种所谓的渔业公司大规模捕捞了。实际上钓鱼办证是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道路,只是不利于某些特Q正大光明的捕鱼了,去年的贵州洪家渡被当地钓鱼佬围堵要说法导致鱼没有捕捞成功给某些人气坏了。。。
♥ 81 ↩ 5
其实我一直有个问题,当然与视频无关。这些地方性通告或者规则,甚至像视频中提到的相同问题各个地方发布的公告部门还不一样的,这些算法吗?不是人大才有立法权吗?如果不算法,他们可以按这个执法?
♥ 88 ↩ 1
作为一个湖南的钓鱼佬,个人感受近年来湘江的鱼每一年都比上一年难钓。水坝建立后鱼种丰富度和种群数量(除鲴鱼外)基本都呈现下降趋势,叠加电、网、毒活动猖獗,湘江株洲段鱼类资源其实是日渐枯竭。本人面对非法捕捞非常抵制且曾多次电话举报,偶有建树但总体收效甚微,这个现象在农村更加严重(地广人稀,执法时效慢)。 我的观点是,非法捕捞一定要根据其危害性进行处罚同时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渔业资源的危害是电≥毒>网≥锚,前二者是对水体所有生物的灭绝,性质极其恶劣且往往呈团伙作案(部分甚至有背景),以物理化学形式强行掠夺鱼类资源。但往往因为行动多在后半夜或者地点荫蔽,不得见之于公众,没有收到相应的关注,作案工具也是网购就可以买到简单易得,一问就是“我在自家鱼塘用,犯法吗?”之类的话语。 一定要根据对于环境的实际损害进行量刑定罪,禁止生产电鱼等捕捞工具,严格管理其配件流向,并提高处罚金额,增加拘留选项,情节严重直接入刑。 钓鱼无论如何都是鱼类主动摄食,几乎不可能重创鱼类资源。但往往因为钓鱼佬群体庞大,目标明显,相对安全易于执法,作为渔政等执法部门的理想KPI获得点,受到了更多的不公平对待和政策倾斜。看着通过非法捕捞的大鱼和自己空空的鱼扣心里非常的不平衡,法律应该根据行为实际的危害性进行处罚而不是选择易于执法的对象,不是吗?
♥ 92 ↩ 1
隔了一年多没看罗老师,怎么老师面像老了好多呢
♥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