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声混气发明人纯纯 2024-10-27 罗老师,本案和普通的欺诈发生关系有很大不同,被害人和被告发生关系时都是戴着面具,被告本人是与被害人熟识的同事,其明知如果自己以真面目现身,被害人将不会同意发生关系。 换句话说,本案我们只需要关注,被告是否违反了被害人的意愿。显然被害人是不同意和同事发生关系而只同意和微信上的所谓王老五发生关系。因此应该属于违背妇女意愿。 在其他大多数欺诈而发生关系的案件中,被骗的女方在发生关系时,其对男方本人和男方所假冒的身份认知是合一的,因此可以认为这种性关系的发生本质上是女方自愿的,这是跟本案最大的不同。 ♥ 237 ↩ 41
秋刀鱼软糖 2024-10-27 首先从法理的角度上看,肯定不能按照犯罪论处。因为对于“开房”和“面具”,女方已经明确表示同意。而且双方没有见面的前提下,可以合理推断女方发生关系是基于某种“崇拜”。类比于罗老师说的“冒充有钱人发生性关系”。 但是,基于现在的司法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其实很难定论。这里说几个案件:南昌男子发生性关系后拒绝恋爱被告强奸并判缓刑(何志娟律师辩护);上海男子前往女方家耳鬓厮磨后未发生关系拒绝恋爱被告强奸终止并判缓刑(法山叔老师辩护)具体案件可以在律师微博里看到我不多说。 不得不说,在当今社会的新思潮下,强奸罪的口袋越来越大,立案标准也逐年降低,诬告成本也越来越低。并且“违背妇女意愿”这几个字,本身就是争议极大的。“我不想和你做!”是违背意愿,“我是因为想和你恋爱才和你做的”算不算违背妇女意愿呢?如果算的话,恋爱和发生关系是高概率还是低概率呢? 很喜欢罗翔老师的观点,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刑法不能和道德混为一谈。否则,覆巢之下,焉有完卵,社会必将人人自危。 ♥ 175
KevinLaw 2024-10-27 本人是狱警,第一年上班的时候见过一类似的案子,张三网上认识一女的,约到在出租屋打扑克,打完后两人休息。此时一起合租的李四回来了,看到此情此景,问张三能不能让自己也开一局?张三答应了,于是乎,李四在出租屋光线暗,女的分辨不清身份的情况下,跟她开了一局。在最后女的要离开时,发现跟她打扑克的人居然不是张三!随后两人便被判了刑,李四纳闷,我以为她同意了。张三更纳闷,咱俩是约好的! ♥ 115
不吃草的牛cy 2024-10-27 首先李四非常信任张三,也信任“钻石王五”,同意在未确定彼此身份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不存在强行,成年人要对自己行为负责,不存在性侵犯罪。 从欺骗的角度看,如果李四又让赵六替自己约会,那么算谁被骗了呢? ♥ 98
此刻遂忘 2024-10-27 我认为不构成。 因为女方对于虚构的王五是没见过面的,只通过道听途说的对方有钱和基于对方有钱而网聊产生的好感都不构成性行为的必然条件。所以女方同意与陌生人带头套进行性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自身肉体的一种放纵。 再退一步说,张三以财富为诱导女方进行性行为的起因。而女方也是基于对方的财富而同意性行为。本身就相当于财色交易,而财是虚构的,获得的色就属于欺诈所得,近似诈骗。但我国法律很显然是不认同财色交易本身的。所以也不属于犯罪。 ♥ 96 ↩ 17
松风禾 2024-10-27 个人感觉跟骗色更接近。假如两人本来不认识,张三冒充有钱人约李四发生关系,这是典型骗色,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李四识破张三身份后拒绝继续发生关系,更类似于典型骗色场景中李四发现张三实际上没钱后拒绝继续发生关系。如果被拒绝后没有继续强行发生性行为,那应该不算犯罪。 ♥ 88 ↩ 2
红尘太平人 2024-10-27 前段时间有一个案件,我思考了很久,一直还没有定论,所以想请教博学多闻的各位朋友。案件的核心是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然后冒充此人和女方发生关系,这是否构成性侵犯罪呢? ♥ 74 ↩ 1
ZSN--p 2024-10-27 罗老师讲的一点很有意思,假装有钱而导致性行为的高概率,前提是对有钱人的崇拜。 这种对有钱人崇拜的价值观是法律所否定的价值观,因为其价值观是自我物化和以资产衡量一个人。 假如有一天,法律支持了对假装有钱人导致的性行为做严厉的打击,我会认为这个法律价值就开始偏向于物化了。 对比来看,2种法律,后者是更偏向于保护物化价值观:即保护那些自我物化和以资产衡量一个人的行为逻辑。无论是男性找富婆被骗色,还是女性榜富豪被偏色,大部分只能自己买单,只有像罗老罗贯中老师说的,比较偏离和严重的欺骗需要加以惩罚。 ♥ 71 ↩ 6
天堂不寂寞灬 2024-10-27 我觉得不算,这属于道德上的欺骗,不算法律上的诈骗。 如果这算的话,那很多渣男的渣言渣语都是性侵。比如,男方对女方说我以后一定会娶你,女方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的前提是男方同意了结婚,但结果是男方并不打算结婚,那么可以告性侵吗? ♥ 63 ↩ 1
竹轩2333 2024-10-27 感觉男女恋爱过程中欺骗是挺常见的,小到身高体重三围等身体数据,爱好兴趣情感经历等,大到房车财产健康与否等等,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真实。案件本身,女方在意的是到底是张三和王五的不同,还是王五和钻石王老五的不同。我们当然认为欺骗行为都是不好的,但是人都有主观能动性,都有选择的权利和该承担的后果,不能做了选择却不想承担责任。然后就是罗老师说的,除非这个选择是高概率(没得选),并且符合价值观。 ♥ 55
Comments
罗老师,当年我的竞争对手为了逼我和他决战,给我送来一套女装,我可以告他侮辱我吗[笑哭]
♥ 1430 ↩ 42
律师有时候真的很想请律师[doge][doge][doge]
♥ 1154 ↩ 6
[doge]我也是出息了,当上罗翔的老师了
♥ 584 ↩ 5
张三的脑袋总是有让人意想不到的新奇点子[doge_金箍]
♥ 446 ↩ 4
尹志平冒充杨过
♥ 371 ↩ 4
人性的幽暗没有止境,所以欺骗的方式也层出不穷——罗翔
♥ 368 ↩ 4
罗老师,本案和普通的欺诈发生关系有很大不同,被害人和被告发生关系时都是戴着面具,被告本人是与被害人熟识的同事,其明知如果自己以真面目现身,被害人将不会同意发生关系。 换句话说,本案我们只需要关注,被告是否违反了被害人的意愿。显然被害人是不同意和同事发生关系而只同意和微信上的所谓王老五发生关系。因此应该属于违背妇女意愿。 在其他大多数欺诈而发生关系的案件中,被骗的女方在发生关系时,其对男方本人和男方所假冒的身份认知是合一的,因此可以认为这种性关系的发生本质上是女方自愿的,这是跟本案最大的不同。
♥ 237 ↩ 41
首先从法理的角度上看,肯定不能按照犯罪论处。因为对于“开房”和“面具”,女方已经明确表示同意。而且双方没有见面的前提下,可以合理推断女方发生关系是基于某种“崇拜”。类比于罗老师说的“冒充有钱人发生性关系”。 但是,基于现在的司法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其实很难定论。这里说几个案件:南昌男子发生性关系后拒绝恋爱被告强奸并判缓刑(何志娟律师辩护);上海男子前往女方家耳鬓厮磨后未发生关系拒绝恋爱被告强奸终止并判缓刑(法山叔老师辩护)具体案件可以在律师微博里看到我不多说。 不得不说,在当今社会的新思潮下,强奸罪的口袋越来越大,立案标准也逐年降低,诬告成本也越来越低。并且“违背妇女意愿”这几个字,本身就是争议极大的。“我不想和你做!”是违背意愿,“我是因为想和你恋爱才和你做的”算不算违背妇女意愿呢?如果算的话,恋爱和发生关系是高概率还是低概率呢? 很喜欢罗翔老师的观点,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刑法不能和道德混为一谈。否则,覆巢之下,焉有完卵,社会必将人人自危。
♥ 175
本人是狱警,第一年上班的时候见过一类似的案子,张三网上认识一女的,约到在出租屋打扑克,打完后两人休息。此时一起合租的李四回来了,看到此情此景,问张三能不能让自己也开一局?张三答应了,于是乎,李四在出租屋光线暗,女的分辨不清身份的情况下,跟她开了一局。在最后女的要离开时,发现跟她打扑克的人居然不是张三!随后两人便被判了刑,李四纳闷,我以为她同意了。张三更纳闷,咱俩是约好的!
♥ 115
难怪,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重要,很多事情都是无法分辨的啊,不是非此即彼。
♥ 111
首先李四非常信任张三,也信任“钻石王五”,同意在未确定彼此身份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不存在强行,成年人要对自己行为负责,不存在性侵犯罪。 从欺骗的角度看,如果李四又让赵六替自己约会,那么算谁被骗了呢?
♥ 98
我认为不构成。 因为女方对于虚构的王五是没见过面的,只通过道听途说的对方有钱和基于对方有钱而网聊产生的好感都不构成性行为的必然条件。所以女方同意与陌生人带头套进行性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自身肉体的一种放纵。 再退一步说,张三以财富为诱导女方进行性行为的起因。而女方也是基于对方的财富而同意性行为。本身就相当于财色交易,而财是虚构的,获得的色就属于欺诈所得,近似诈骗。但我国法律很显然是不认同财色交易本身的。所以也不属于犯罪。
♥ 96 ↩ 17
个人感觉跟骗色更接近。假如两人本来不认识,张三冒充有钱人约李四发生关系,这是典型骗色,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李四识破张三身份后拒绝继续发生关系,更类似于典型骗色场景中李四发现张三实际上没钱后拒绝继续发生关系。如果被拒绝后没有继续强行发生性行为,那应该不算犯罪。
♥ 88 ↩ 2
那么在处女膜修复手术后通过性行为进行约束以达到结婚目的是否构成欺诈[吃瓜]
♥ 74 ↩ 1
前段时间有一个案件,我思考了很久,一直还没有定论,所以想请教博学多闻的各位朋友。案件的核心是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然后冒充此人和女方发生关系,这是否构成性侵犯罪呢?
♥ 74 ↩ 1
罗老师讲的一点很有意思,假装有钱而导致性行为的高概率,前提是对有钱人的崇拜。 这种对有钱人崇拜的价值观是法律所否定的价值观,因为其价值观是自我物化和以资产衡量一个人。 假如有一天,法律支持了对假装有钱人导致的性行为做严厉的打击,我会认为这个法律价值就开始偏向于物化了。 对比来看,2种法律,后者是更偏向于保护物化价值观:即保护那些自我物化和以资产衡量一个人的行为逻辑。无论是男性找富婆被骗色,还是女性榜富豪被偏色,大部分只能自己买单,只有像罗老罗贯中老师说的,比较偏离和严重的欺骗需要加以惩罚。
♥ 71 ↩ 6
我觉得不算,这属于道德上的欺骗,不算法律上的诈骗。 如果这算的话,那很多渣男的渣言渣语都是性侵。比如,男方对女方说我以后一定会娶你,女方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的前提是男方同意了结婚,但结果是男方并不打算结婚,那么可以告性侵吗?
♥ 63 ↩ 1
老师中午好
♥ 58 ↩ 2
感觉男女恋爱过程中欺骗是挺常见的,小到身高体重三围等身体数据,爱好兴趣情感经历等,大到房车财产健康与否等等,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真实。案件本身,女方在意的是到底是张三和王五的不同,还是王五和钻石王老五的不同。我们当然认为欺骗行为都是不好的,但是人都有主观能动性,都有选择的权利和该承担的后果,不能做了选择却不想承担责任。然后就是罗老师说的,除非这个选择是高概率(没得选),并且符合价值观。
♥ 55
我认为构成的前提是隐瞒或伪造的信息和发生性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价值观上是成立的
♥ 49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