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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某品牌方与某影视公司签订《植入协议》,约定在某电视剧中植入某酒类品牌广告,明确了首轮播出平台及情节植入和道具植入两种植入方式。品牌方依约支付了首付款32万余元。
后影视公司向品牌方告知,该电视剧将变更平台播出,并将对品牌符号全部进行删除处理。2022年2月22日,品牌方向影视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植入费用。该诉求遭到影视公司拒绝后,品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影视公司退还广告植入费,同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影视公司抗辩称,删减品牌植入镜头属于不可抗力;即便酒瓶上的文字、商标被剪除,仅留存酒瓶色彩与外观造型,依旧能够实现品牌宣传效果,据此主张自身不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影视公司与品牌方签订的《植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法院认为,第一,涉案植入品牌符号、特写等已经删除,对电视剧观众而言,仅通过没有任何文字或商标等元素的酒瓶难以准确辨别产品品牌,无法起到实际宣传效果,不符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标准。第二,某影视公司虽主张删减植入情节系基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第三,涉案电视剧最终未能在双方约定的平台范围内播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影视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其向品牌方返还植入合作费用,并给付违约金、律师费。
影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记者:平钰骁 通讯员:仵霞 实习生:左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