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贩卖戒毒药犯贩毒罪# 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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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贩卖戒毒药犯贩毒罪# 判刑了!】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在册戒毒人员王某某将其从医院开具的戒毒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以每板500元的固定价格,多次非法贩卖。

2025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办案民警从王某某身上起获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6片。经专业机构检验,涉案药品均检出丁丙诺啡成分,总重量为0.42克。

2026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为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仍多次实施贩卖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朝阳区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提示: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兼具医疗价值与成瘾属性,属于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管制类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毒品犯罪。戒毒人员及相关病患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依规使用、妥善保管处方药品,切勿心存侥幸,私自售卖、流转管制药品,触碰法律红线。(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康迪 通讯员:焦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