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是社会问题:站街女实在太多了,大久保公园现象为什么屡禁不止?【一种视角】
合集 · 日本法律小册子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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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01:AV出演被害防止救济法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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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02:猥亵物品颁布·陈列·所持罪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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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03:动物爱护及管理法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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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04:景品表示法·有利误认表示·优良误认表示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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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05:虚拟主播的隐私权保护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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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06:侦探业法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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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07:女性再婚禁止期间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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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08:事实婚与同居的区别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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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09:侮辱罪严罚化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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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10:鸟兽保护管理法·熊患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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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11:不贞行为的认定标准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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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12:死刑判决的标准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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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13:卖春防止法&站街女问题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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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14:公然猥亵罪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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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15:未成年人诱拐罪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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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16:检察的再审抗诉权问题
15:26
Description
卖春防止法,昭和三十一年法律第百十八号 日本法律科普,无不良引导
Comments
省流:警视厅处理的主要是类似于国内组织卖淫类型的人员。
♥ 166 ↩ 3
[吃瓜]
♥ 102 ↩ 7
豆包啊,你做这方面就挺好的,以后别搞赢学了,踏踏实实做视频吧[笑哭]
♥ 97 ↩ 8
一个很空旷的公园
♥ 50 ↩ 2
高市这么搞颇有种“人道资本主义”的幽默感,穷人吃不起大米我不管,工人加班受剥削我不管,经济发展日益停滞我不管,但卖淫我要管,100分的异化就是比99分的异化不可容忍,这就是我们保护弱者的“正义”
♥ 56 ↩ 5
组织卖春=犯罪 个人买春➡️处罚化 个人卖春➡️完全无责 这河里吗?
♥ 61 ↩ 22
看来日本对新修订的这项法律还是有聪明人,知道如果只罚买的不罚卖的极有可能出现价格谈不拢或者男女朋友分手进行诬告讹诈的行为,还是有正经人的。
♥ 51 ↩ 7
看得出来日本人在法治这块还是比较严谨的[妙啊]
♥ 49 ↩ 2
我感觉这样子挺好的呀,那种有管理组织的买卖才是有问题的存在剥削,如果是单纯的买卖双方个人决定的,就是个人行为。没必要搞得这么严重
♥ 113 ↩ 136
既然承认杏自由,特种交易合法不是必然推论吗,理论上包日和包月包年连明确界线都划不出来,有必要为了保进步主义的守故作姿态呢。
♥ 36 ↩ 2
我想基本消灭卖春只能等性机器人出来才有可能了[笑哭]
♥ 28 ↩ 11
理论上唯一解法就是荷兰德国那套,反正永远禁绝不了那我索性集中控制大手接管,这招顺便还能消灭和琴瑟相关的产业比如yakuza和黑产公司.
♥ 26 ↩ 6
权力不可能限制权力来源,日本政坛全是一帮昭和老登,自己可能都会买春,怎么可能罚买春的人呢
♥ 26 ↩ 12
在我看来无论牛郎还是这种,其实就是第三产业服务业。打击组织和垄断,支持基于自愿的个体户模式,才是对的。这其实也是西方自由派女权所支持的。 禁止组织是为了打击垄断,很多犯罪问题其实是垄断造成的,那种以个体户模式的你情我愿,就是个人行为而已。个人买的也不应该处罚,不然有点脱裤子放屁,不一样在限制卖的吗…..
♥ 26 ↩ 8
青落主页怎么清空了
♥ 19
典型的治标不治本,改良资本主义派的做手。可以完全禁止,关键是要对这些群体妥善安置,给予正常工作的机会。
♥ 51 ↩ 37
革命卫队有点东西,这么快就把视频删了
♥ 16
1、组织卖春=犯罪,合理。如果允许有组织介入,那由此引发的问题就不单单是卖春了。 2、个体买春处罚,合理。买春者和卖春者相比较是强势群体,因为他有更多的选择权。提高买春者的行动成本没毛病。 3、个体卖春无责,合理。如果个人卖春有责,那么个体必然寻求降低卖春行为成本的可能,也就必然会给某些组织或个人寻租或庇护的机会,那么第一条也就白搭了。 综上所述,1、3是从两个方向限制“组织卖春”的可行性,令个体卖春者和组织者难以达成合作博弈所需具备的超可加条件。而2,属于从需求端降低市场总需求,也算预防犯罪了[doge]
♥ 22 ↩ 6
买卖春其实和以下情形是捆绑的: 约炮,婚前性行为,养情人 如果只处罚买卖春不处罚这三个,那根本就是个笑话,就是把买卖春换了个名字而已 如果处罚,那就又涉及人权问题了,性生活自由到底能被法律介入到什么程度
♥ 14 ↩ 1
食欲性欲睡眠欲,这是人类的三大欲望😢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