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罗翔】罗翔如何看待寻衅滋事罪?为什么刑法学者会说国家打击犯罪不需要刑法?【急急如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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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罗翔第二期来了。本期你将看到一个棱角分明的知识分子。
Comments
罗翔的刑法观一直是随着我国社会现象和本身实践在不断丰富完善的。我记得他以前是坚定的废死派,但是在国内代理了一些案子,亲身实践过后,转为现在目前国内环境不适合废死的立场
♥ 2261 ↩ 73
如果我们总拿放大镜,在一个人的所有言论里找错误,然后否定。最后捆绑的是自己[给心心]
♥ 1332 ↩ 24
该视频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呢[doge]
♥ 1258 ↩ 49
学术界百花齐放不好吗
♥ 946 ↩ 78
不冲突呀,罗翔老师是希望法律条文明确,让量刑合理准确。法律条文应该根据社会发展不断修正细化。不要什么案子大罪小罪都套用一个罪名,量刑过轻过重都很难把握。但是这两个案子暂时用这个罪名还是相对合适的。它们轰动全国,原因就是击碎普通人的三观也少见。法律条文都没有对应的罪名,暂时只能用这万能罪名,以后修订法律条文可能会根据这两个案子增加条文。
♥ 568 ↩ 13
刑法不是完美的。人制定的规则都不是完美的。人本身就不完美,如何制定完美的刑法。我觉得刑法应该跟随时代变迁而变化完善。[doge]
♥ 461 ↩ 33
这就是个箩筐罪,任何与人发生联系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被解释为''寻衅滋事''
♥ 437 ↩ 33
很可怕的一件事就是有部分的人他们会觉得一切ZF的行为都是绝对正确不容置疑的。 他们会千方百计的寻找看似符合逻辑的理由去合理化所有ZF行为。真的是完美展现了什么叫自我驯化。
♥ 376 ↩ 41
我以前都看他视频,还有法考视频。学到很多东西。我也从种得出很多疑问,这是脱离了法律范畴的。 很长一段时间我都没有看他视频了,可能是我看的角度不再是刑法上的东西。 这两三年都转头去看关于马-列方面的书了。
♥ 214 ↩ 28
并不矛盾,罗反对的是对法条的随意解释,而不反对合理解释内的罪刑符合
♥ 172 ↩ 9
谢谢法山输出这样的专业视频
♥ 140 ↩ 4
忽然感觉好难过啊,我还是很喜欢罗老师的,但是我的喜欢和大家的喜欢最终会变成罗老师身上的枷锁,让他可以自由表达的东西越来越少
♥ 79 ↩ 9
有一说一,罗翔从研究角度去批评与他对现行的适用条款进行解读并不冲突,这点逻辑但凡理解能力没问题的应该都能听懂才对。那些借此事无事生非质疑罗翔的,说句不好听的,实属把研究与实务混为一谈,立个靶子自己打而已。
♥ 72 ↩ 11
罗老师之前对寻衅滋事罪的评价可以这样理解:由于它在法理上存在种种问题,但它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替代,所以它是刑法学界的耻辱。它在理论上确实不好,但不妨碍它有的时候好用
♥ 71 ↩ 7
单说寻衅滋事,在我自己的解读那就是无事生非且态度手段恶劣,二者缺一不可。 什么意思呢?第一无事生非,什么叫“非”?非法行为,有损法益的行为,即某人采取了某种损害他人法益的行为,不一定要足够大,类似多次盗窃数额不足也可入刑。 什么叫态度恶劣?故意损害,多次行为,屡教不改,多人行动等。
♥ 63 ↩ 13
寻衅滋事罪,会被个人喜好道德滥用,比如像前段时间一个女孩子穿日服,被寻衅滋事带走,虽然我也觉得不应该穿日服,但一个执法人员用个人的道德观来执法更不应该。
♥ 62 ↩ 17
做个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61 ↩ 10
当你明白寻衅滋事是什么罪的时候,你就已经犯了寻衅滋事罪。
♥ 61 ↩ 6
明确一下合理的“严打”应该是提高侦破,违法必究,而不应该是牛玉强案那样抢人个帽子就死刑(死缓至今还在坐牢)。牛玉强只是你知道的,还有很多没有卷宗的,只有个口供就定死刑的。
♥ 60 ↩ 1
冤枉一个好人和放过一个坏人谁更可恶?我觉得是冤枉一个好人,
♥ 59 ↩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