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教授如何回应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万字反对长文?详解罗车之辩第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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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罗翔教授有力回应,车浩教授直播再论,关于是否应提高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刑期之争再陷胶着。
Comments
我只知道自从酒驾入刑,开车的人会主动说我开车来的不喝酒了。
♥ 46752 ↩ 818
感觉两位教授分歧的主要点在于: 车浩教授认为这时候就改的话,那么会遭到反噬,在那些偏远地方有法也保证不了足够的执行力,对那些已被拐卖的人来说处境会更糟。 罗翔教授认为即使知道有这种反噬,但还是应该向着更合理更完美的方向追求,即使存在当下的阵痛,只要能让更久的以后 让未来更好就做,"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即使当下有牺牲也值得.
♥ 22292 ↩ 548
原本听了开头,觉得车教授说的是挺有道理的,但听了罗老师的反驳,不得不承认,无论是感性还是理性,我目前都支持罗老师,但无论如何,感谢两位教授给我们带来这一思辨,希望像两位教授这样的法律工作者越来越多,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的法治更进一步!
♥ 12604 ↩ 75
参加工作二十年,最深得我心的恰恰是当年在学校就强调的一点——只有当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时,犯罪行为才会得到遏制
♥ 6057 ↩ 193
我承认两方老师在各自的角度说的都有道理。但如果被拐卖的是我的孩子、亲人,死刑我都嫌少。
♥ 12605 ↩ 360
我觉得面对这种超出我们大多数人水平的争论,我们这些普通人能做的不应该是站队或者支持谁,而是努力理解和思考两位老师想传达给我们对刑法、道德、伦理的认知。毕竟, 两位老师最终的出发点,都是希望拯救那些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
♥ 18808 ↩ 286
就目前我新闻中看到的大多数拐卖儿童都是在5年后甚至更久才找回,人贩子几乎都找不到,毕竟都是一次性交易,买家和人贩子几乎没有联系了,这个时候早过了5年追诉期,对买家没有惩罚,人贩子找不到,这个世界只有被拐家庭受到了伤害,我觉得这不合理,因为买家也是帮凶,正是因为他们的需求导致了拐卖的发生,但是抓到他们后却没有任何惩罚。如果不加重量刑我也希望能延长追诉期
♥ 3801 ↩ 42
他们不是对立关系,是有统一目标的。
♥ 3728 ↩ 37
车站在执法者和管理者的角度维护法律,更多考虑便利性和执行的代价,可以理解但我不能接受,因为每个遵守法律的普通人都是潜在的被害者。
♥ 14975 ↩ 344
作为一个非法学专业但喜欢哲学和法学的普通人,我认为理想主义虽然没有实用主义那样有明显的作用,但给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量刑除了是惩戒,更反映了国家和法律的态度与立场,而这种认知上的影响和改变,也许正是走出观念困境的第一步。如果仅为了更灵活解救而维持原有法条,那法律将是被动地为问题服务而不是指导思想,也是解救不完的,量刑有重要的意义是告诉人们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与危害性。我尊重两个教授的辩论,在理解双方的理论后支持拐卖人口买卖同罪。
♥ 3270 ↩ 66
不管怎样,能看神仙打架总是让人高兴的事[doge]
♥ 5071 ↩ 42
车教授是面对怕“打老鼠伤玉瓶”现实困境,选择让法律无奈退让。 罗老师则是不能一味退让,在尽力保护“玉瓶”的同时,“打老鼠”是必须要去做的,不然创口只会越来越烂。 不过个人觉得,《79年旧刑法》到《97刑法典》乃至如今十一个《刑法修正案》这四十余年的法律教诲,旧社会到新中国的社会变革:再闭塞的乡村,也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知道拐卖人口这种行为的恶性有多大,一意行此恶事的“人”,真的算“玉瓶”吗? 且,怕伤到他们?被拐卖者可是已经被伤的遍体鳞伤了,她们的伤腐难道不该剔除吗? 人民是“玉瓶”,罪犯只能算是“烂泥”!打老鼠清烂泥,这本就是法律应当做的。非要与“烂泥”共沉沦的,泡进去的时候就满身污秽了,泡久了就混为一体了。 (ps:刑满释放,改邪归正的人民仍是是“玉瓶”,只不过是上有“微瑕”罢了)
♥ 6493 ↩ 144
很佩服在这种舆论压力下,两位教授以实际和学术角度出发对一个社会焦点问题进行这样旗帜鲜明又有深度的辩驳。这种辩驳可能不会有结果,但社会法律就是在这种争论的碰撞中螺旋上升的,再次对两位予以敬意。
♥ 2357 ↩ 39
提高刑罚会牺牲现在的被拐人群吗?即使现在提高了,适用的人群也不包括她们啊。从旧兼从轻,已完成侵害行为的犯罪者并不会按新法判啊[无语]反而是提高刑期,必然对以后可能发生的拐卖行为产生更强的威慑。
♥ 4275 ↩ 179
我只说一点:罗翔老师让我感觉到了法律的温暖,车老师让我感觉到了现实的困难。
♥ 2350 ↩ 55
我支持罗。我不想说什么执行性不执性,判重罚是为了让后面的人不要再犯这个错误。我们同事一个研究生,他说他们村里的小孩哪个是买的他们都知道,可是没有人去报警,他自己还说他生不出孩子他也去买一个,那就是因为判罚太轻了,或者是对买家根本就没有处罚啊。让一个研究生都对这种事都不在乎。如果判重罚,至少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不会有这种想法了吧?
♥ 6772 ↩ 212
都说车浩教授是现实主义 但他有一点太过理想 就是把买妇女的那些人想的太过美好 他们不是走投无路只能买个老婆延续香火的善良百姓!
♥ 10660 ↩ 384
突然发现大家思考完都选择折中说,我突然明白那些个别提出正说,反说的人有多么厉害[妙啊]
♥ 1907 ↩ 229
作为一名经济系的学生,也不懂什么法理学,但是我认为,经济领域有两个理论,一个是伊萨定律一个是凯恩斯定律,两者是相容且适用的,凯恩斯定律简单来说就是需求决定了供给,放在拐卖案件中,我认为正是收买方的需求决定了拐卖犯罪的发生,正因为收买方这种将人作为商品的行为,而让拐卖者认为有利可图,所以进行犯罪。而伊萨定律简单来说,是生产者在生产出商品后就创造了需求,我认为这涉及到拐卖行为的起源问题,就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究竟是先有拐卖行为再有收买行为我认为这是说不清的,但是收买者作为经济概念中的消费者,是整个拐卖环节不可缺少的一环,没有收买者拐卖行为是不成立的(拐卖者本身也可以作为收买者看待),是需要对收买行为负责的,而现行法律对收买者的量刑低会造成收买者收买的风险成本下降,就会助长拐卖者的气焰,所以我认为应该加重。 个人愚见,经济学理论也并不适用于法学,我就是感觉像,所以不吐不快吧。
♥ 2486 ↩ 124
社会贫富层面上的问题没解决,不管那个主张都不可能完全正确,所以极端争论没有意义[歪嘴]但是关于那个3年刑法我觉得确实可以加重一些[嗑瓜子]
♥ 4872 ↩ 92